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17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17年毕业生中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的学生,即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报送材料
(一)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的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见附件1);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2);
4、申请人《二次分配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3)(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填写);
5、申请人《工作地点证明》(2份,见附件4)(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学生填写);
6、申请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2份,见附件5)
(二)各学院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材料:
1、学生提交并审核通过的材料(按照上述顺序整理排序);
2、《2017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6);
3、《2017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6);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提交方式及时间
(一)提交方式
学生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所在院系,由各学院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师接收。学院汇总后统一提交给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
(二)提交时间
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接受第二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4日。过期不愈办理。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学生在提交申请时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提供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不予报送。
2、2017年度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分两批受理,第一批提交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前,第二批提交时间为2017年11月4日前(本次)。
3、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4、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拨付资金的办法,分三年拨付完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拨付申请金额的33%,第三年拨付申请金额的34%。所有获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两年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见附件5)寄送至所在学院(具体地址及接收人由各院系提供),各院系收齐材料后,报送至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只有提供了合格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的学生,国家才予以继续拨付代偿金。若因学生未按时报送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合格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5、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所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大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10月11日